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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提高党龄 40年以上农村老党员

    信息发布者:fanjincq
    2017-09-29 11:44:18    来源:铜梁组织部   转载

    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组织部 关于提高党龄 40年以上农村老党员和 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
    各镇(街道)党(工)委: 根据《重庆市老党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》(渝委办发 〔2010〕16 号),为进一步做好对老党员的关怀帮扶工作, 经研究,决定适当提高党龄 40 年以上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 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(以下简称老党员)生活补贴标准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  铜委组〔2016〕5 号 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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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     一、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对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普遍提高 20 元。党龄 40—49 年 的,每人每月生活补贴由 80 元提高至 100 元;党龄 50—54 年的,由 100 元提高至 120 元;党龄 55 年以上的,由 120 元提高至 140 元。调整后的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,从 2015 年 1 月起执行。 二、补贴对象 老党员生活补贴对象不变,即党组织关系在铜梁,党龄 在40年以上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。 (一)农村老党员。党龄在 40 年以上的农村老党员,无 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有关补贴,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、村干部离任补贴等,均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。 (二)城镇老党员。党龄在 40 年以上的,凡未领取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、未领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(职)费的城镇老党员,均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(领取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、仅享受个人自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待遇的城镇老党员,可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)。已领取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、城镇灵活就 业人员、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、城镇用人单位超龄人员、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、退地农转城人员等,以及已领取离退休 (职)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(职)人员,不享受老党员 生活补贴。已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,后按相关政策规定领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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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,原享受的老党员生活 补贴应予取消。 三、有关要求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,准确把握发放要求,逐一核查发放 对象,深入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工作,确保老党员生活补贴发 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,真正把好事办好。并请各镇街在 2 月 报表中做好补发(特别注意:请各镇街认真核查每位党员的 实际补发月数,2 月报表是实发 1 月补贴,2015 年 1 月后增 减的党员按实际月数补发),报表于 2 月 5 日上午 12:00 前 报送至邮箱 2573313531@qq.com,纸质件报送区委组织部组 织科 312 室。
    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组织部 2016 年 2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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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组织部 2016 年 2 月 1 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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